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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昨天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药监局的通知显示,《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拟近期提交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上报国务院。由此看来,《条例》将上升为全国性法规。
《条例》规定,,药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有在岗的执业药师调配处方或者指导购药。
384 对于药品的广告要求,《条例》规定,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经营企业名称等相同的,不得单独使用其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经营企业名称等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
另外,在销售方式上,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进行有奖销售。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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