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康网)
本报福州讯(特派记者陈镌娟)正在福州参加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陈津领衔向大会提出,建议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基本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体系,为具有我省户籍的全体居民以及非我省户籍的员工及其在我省上学的子女提供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医疗保险的广覆盖问题。
这份建议提出,医疗保障应覆盖以下人群:在我省各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具有本省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省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省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等。
896 至去年底,我省有100.09万农民工加入了医疗保险。2006年11月,厦门市在借鉴镇江、苏州等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并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财政拟每年拿出3000万元—4000万元,将全市城乡的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纳入医保,在全省率先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败与否,关键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代表建议,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对拒缴、拖欠或少缴、漏缴等迟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个人违反规定的,对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都应明确社会医疗保险的执法主体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多方管好患者的“保命钱”。 来源:海峡网-厦门日报
齐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