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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15日电 天津市东丽区一71岁老农注射“欣弗”后出现不良反应,两次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出院后,老人将“欣弗”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老人3.2万余元。
天津市东丽区71岁老农高大爷患有气管炎,经常咳嗽、胸闷、憋气,于是到东丽区某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处方。因为在河东区一家医药公司有熟人,“能便宜点儿”,去年8月1日,高大爷的家属花16.5元购买了6瓶由上海华源安徽颍光药业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安徽华源”)生产的克林霉素膦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批号为06061501。8月2日早上,村卫生所的大夫出诊到高大爷家为他输液,当天高大爷就出现肢痒、厌食及排尿困难,呼吸困难,但是当时家人并没有想到是药品问题。
“直到8月4日下午三点多,最后一瓶药输了有大半瓶之后,人(高大爷)就昏迷了,我们赶快把药拔了,开车送到第三中心医院。”高大爷的女婿冯师傅说。后经第三中心医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药物性肝损害、右下肢静脉血栓、多脏器功能衰竭、感染中毒性脑病。8月11日开始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第三中心医院曾两次给高大爷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冯师傅说,“出事后,去药店进行过几次协商,但是他们一直让我们等生产厂家的消息,没办法,我们只能去法院起诉了。”于是高大爷将安徽华源及该医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8002.3元。
销售欣弗的医药公司辩称,虽然高大爷是从医药公司处购买的药品,但他们是从安徽华源进的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受害者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因此请受害者进行选择。医药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售,并且药品的批号、文件都合法,没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华源表示,他们2006年6月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膦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确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其余批次药品无任何质量问题。
“安徽华源提出,只要高大爷能提出证据,证明是使用他们公司的问题药品造成的损害,就同意赔偿。”本案主审法官杨桂军说,只是他们要求所有的赔偿款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计算。
经河东法院审理查明,安徽华源于2006年6月6日经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上海华源安徽颖光药业有限公司,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亦进行了变更,但其他相关证件、税务发票、包装等名称尚未变更,因此一直使用安徽华源的名称。故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高大爷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128.3元。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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