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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3月1日晚上,家住官路镇的胡某夫妇从城关某超市买回规格为100ml一瓶的某名牌酸奶36瓶,当晚临睡前给6岁的儿子饮用了1瓶。不料,第二天早上7时许,孩子便一直哭闹个不停,喊着肚子痛,后经医生诊断后认为系服用不洁食物引起的细菌性急性肠道疾病,需要吊瓶治疗。
胡某夫妇愁眉不展,左思右想,也想不出儿子吃了什么不洁食物。经过再三回忆,他们想到儿子在昨晚睡觉前喝过1瓶酸奶。于是,胡某急忙进行查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出了一身冷汗。原来购回的36瓶酸奶中生产日期是2006年8月30日的就有32瓶,保质期6个月,离购买时间超过保质期限还剩1天。
随后,胡某夫妇拿着过期的酸奶找超市进行交涉。超市负责人认为小孩饮用过期酸奶引起肚痛,缺少证据,要求对酸奶进行化验,待结果出来后再分清责任。胡某随即来到县工商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寻求帮助解决。12315受理后,工作人员立即同消费者一起赶到该超市核实情况。经检查该过期酸奶已销售完毕,但超市对胡某夫妇的投诉情况承认事实,并一再表示小孩肚痛系酸奶之故缺少证据,不愿承担责任。
692 面对超市的态度,工作人员认定销售“过期”食品已属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对售出的“过期”酸奶造成小孩受伤害,是否需要证据和化验不予支持。后经调解,超市赔付了小孩的医疗费,并退回了剩下的31瓶过期酸奶。工商工作人员对超市销售“过期”酸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场责令销毁退回的过期酸奶。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除了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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