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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无偿献血后怎样用血

作者:xls_siepin
发表于: 06/25 08:33
点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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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一、 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18-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二、 军队献血管理规定([1999]后卫字第38号)要求,军队人员要在无偿献血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军人献血的宣传、动员、计划、组织由军队统一管理,部队应到驻地附近有军队采供血机构的军队医院献血,凡18-55周岁的健康军队人员每五年应当献血一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院校学员在校期间应当献血一次。献血的军队人员临床需要用血时,优先免费;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减免费用。
    三、 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在医院免费用血:
1. 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
2. 献血五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等量的血量;
3. 献血量累计满六百毫升以上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4. 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以上的,十五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5. 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四、 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其家庭成员(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五、 公民在医院临床医疗用血时,应按规定向交纳血费和用血补偿金两项费用。医疗急救用血可由医院先供血,再按本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以及革命荣誉军人、残疾人、见义勇为者,因医疗需要用血凭有关证明免收用血补偿金。1209
    六、 公民在医院临床用血时应交付的血费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 公民在医院医疗临床用血(献血者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医院交给用血补偿金(血浆和红细胞为血费的一部,全血为血费的三倍:
1. 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
2. 无工作单位的;
3. 外地来本市就医的;
4. 年龄在18-55周岁用血的人员。
    八、 持用外地无偿献血证书的献血者在医院用血,免收用血补偿金,但应支付用血费用,其费用可回的献血地献血办公室报销。
    九、 公民在医院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献血办公室向单位或公民退还由医院所收用血补偿金:
1. 单位在当年年底前(本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2.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3. 无工作单位或外地来本市的公民,其家庭成员有一人献血的(用血量参照本规定第二条)。
    十、 公民在医院退还用血补偿金时应出示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补偿金专用发票等)。
    十一、 用血补偿金交纳一年内,未完成献血计划的“补偿金”不再退还,计入专项资金。

 

齐康网

1楼
RE:czj237226201 04/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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