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进入健康互动
寻医问药 | 专家坐堂 | 亚 健 康 | 保健养生 | 美容美体
心理情感 | 健康故事 | 养生之道 | 生殖健康 | 健康宝宝
青 春 期 | 中 老 年 | 健康知识 | 偏    方 | 食    疗
进入同病相连
妇科病 | 皮肤病 | 性病 | 癌症 | 糖尿病 | 心脏病 | 高血压 | 忧郁症 | 传染病 | 乙肝 | 艾滋病 | 胃病 | 肾病 | 风湿 | 疑难杂症 | 爱滋病 | 冠心病 | 心血管病 | 颈椎病 | 眼病 不孕不育 | 神经衰弱 | 牛皮癣 | 结核病 | 结石 | 炎症 | 脱发 | 湿疹 | 过敏 | 贫血 >>
一般内容在此搜索
专家内容在此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社区首页 >> 同病相连

计划生育政策及办事程序

作者:xls_半梦半醒
发表于: 10/10 19:29
点击: 46
回复: 0
复制本贴地址
推荐阅读
(齐康网)

   
  流出育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及程序  




  1、凡户籍在本辖区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外出到金水、管城、二七、中原、邙山区行政管理辖区 

以外的区域,须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2、申领《婚育证明》,应到户籍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3、申领《婚育证明》时,应向计生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 

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生部门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本须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5、《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6、《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7、凡申请人是已婚育龄妇女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从领证之日起 

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寄回一次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 

明。 

  

领取农业一孩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  件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现要求生育的夫妇,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村 

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后到乡(镇)计生办申请一孩生育指标。  

  

二、领证程序 




   夫妇双方申请——村委会研究审核——张榜公布——领证人持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乡(镇) 

计划生育技术所出具的孕检证明到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村委会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领证人 

持上述件、审批表、两寸夫妻合影照一张到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证。 


  

领取非农业一孩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对 象  




  非农业人口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要求生育的,即可申请一孩生育指 

标。户口在本市城区(包括带乡镇非农业人口),符合政策要求生育者,实行孕后领生育证制度。 

  

二、办 法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持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到区人口学校培训—— 

怀孕后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到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审核盖章——持《生育证审批表》、身份证、 

户口薄、结婚证、培训证、一张两寸夫妻合影照、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出具的孕检证明到现居住地所属 

的办事处(乡)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指标。 

  

领取农业、非农业二孩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办理二孩生育证 ,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 

薄、结婚证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条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病残儿,必须持有市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表。 



   2、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必须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收养证、两个市级以上医院 

出具的不孕症证明(距办理收养症半年之内)、司法公证部门发放的收养公证书及县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 

的怀孕证明。 



   3、归国华侨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回郑州市定居的证明。  4216



   4、残废军人的,必须持有残废军人伤残证;烈士独生子女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 



   5、井下采掘作业的(见郑计生字[1991]35号文件),必须持有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 

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7、夫妇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家庭确有困难的,按新修订的《河 

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解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农业人口中男到女家落户的,必须持有男到女家落户公证书,和乡计生办出具的调查材料。 



   9、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必须由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调查材料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的 

证明(指男女双方的民族成分均为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条件 

  



  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小孩年满4周岁,女方年满28周岁,方可申报。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书面申请书、户口薄、结婚证、女方身份证、二寸三人合影照以及子女 

病案等有关资料。 


三、申请办法 




  (1)凡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生育的,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 

请,并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及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乡(镇)或 

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四、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 

  

 乡(镇)、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作社会调查和政策宣传工作。将申请人及子女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张 

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认真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 

两份。经乡镇、办事处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报县、区计生委。 


  

五、县级计生委初审 


  



   县级计生委负责对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申报资料复审,组织同级计生技术鉴定组进行初步鉴定,经 

鉴定符合标准的病残儿名单,必须在本县(市)区张榜公布一个月。对群众有反映,有争议的,应及时进 

行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后报市计生委进行鉴定。 


  

六、市、地计生委鉴定 

  



  各市、地计生委应提前7——10天将鉴定时间,工作计划、申请鉴定人数、病种分类情况报告省计生 

委科技处。鉴定期间,鉴定组成员集中食宿。鉴定实行两人以上主检,鉴定结果集体讨论决定,鉴定成员 

在鉴定审批表上签字。鉴定工作结束后,通知各县(市)、区对符合标准的病残儿张榜公布,并报省计生 

委科技处备案。经省审核后,正式行文通知各县(市)区。 

  

七、发放生育指标 


  



  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群众无异议的,依据市、地计生委正式行文,县(市)区生育证审批领导小 

组方可安排二胎生育指标。 


社区居(村)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1、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2、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人群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群众提供剩余、生产、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 

3、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收集、整理、上传社区内居住育龄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人群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等手续。 

4、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协助办事处落实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配合、协助办事处做好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齐康网

相关圈子
      

4477
16
07/21 16:48
780
6
02/16 03:47
1550
21
08/30 16:37
1126
170
08/30 16:00
1725
4
08/30 14:22
网友最新发帖
推荐阅读
JavaScript Tree Menu

更多>>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条款 | 个人隐私 | 安全提示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广告服务
高血压QQ群: 30073036 糖尿病QQ群: 32949764 心脏病QQ群: 32949521 肝病讨论群:36169410
癌症讨论群:36169790 妇科病讨论群:36169714 皮肤性病讨论群: 36169557
©2006,重庆比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权力。 渝ICP备 06004546

本网站所涉及的内容均由网友发表,齐康网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欢迎大家监督和举报。齐康网将在收到监督和举报后24小时内处理。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