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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精神药品管理

作者:xls_373440068
发表于: 04/2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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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精神药品系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非他明、巴比妥、安定等。早在1964年,中国就已制订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理。1985年国家颁布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对精神药品衽特殊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其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进口等分两进行全面管理。

    由于精神药品具有依性的特点,国家采取定点计划生产办法。精神药品原料药及第一类制剂的生产企业和生产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企业和生产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单位和供应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供应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凭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留存两年备查。科研机构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经县级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购买。运输精神药品必须采取密闭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的存放时间。832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分别不超过三日常用量和七日学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出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进出口手续。

    凡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处以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出处:《中国药事管理》)齐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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