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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作者:xls_37402969
发表于: 07/0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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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357

    第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文章出处:《中国药事管理》)齐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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