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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法律将规范“计划生育”

作者:jk200
发表于: 11/05 06:40
点击: 1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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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以123票赞同、12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决定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持稳定 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对此作出了回答:“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该条同时还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对于节育措施,该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公民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那些只生了一个孩子的父母,再也不用担心被一刀切地要求实施结扎等绝育手术了。 ■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以往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克服“天下第一难”,采取过很多非法定的措施,乱罚款、非法拘禁等行为时有发生,计划生育对象和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次出台的新法,确认了计划生育工作也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第39条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克扣、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等5种行为给予严厉禁止。 ■计划生育罚款被取消违规生育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超生、多生,一直是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出台之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各地大多依据的是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在罚款或者有关费用的征收方面,各地标准参差不齐,由此导致乱罚款、乱收费现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条同时还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过去,政府部门对违规生育者进行的罚款和征收费用无法可依,程序混乱,群众虽有不满却又无可奈何;另一方面,遇上恶意违规生育者,政府在罚款或征收费用时即使碰到强大阻力,也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保障。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另一方面也赋予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规生育者的权利。(来源:家庭医生医疗保健网)齐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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