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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刻不容缓

作者:xls_jk200
发表于: 12/09 02:31
点击: 1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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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来到北京的人都喜欢品尝一下著名的北京烤鸭,然而,现在北京市场上90%的北京烤鸭为英国品种“樱桃谷”,而“樱桃谷”正是中国传统“北京鸭”在国外杂交的后代。猕猴桃原产于我国,其资源流失到新西兰后,新西兰培育出优质高产的新品种,已畅销全世界,并源源不断地销售到中国市场。 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据估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是生物科学研究重要基础、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国际上已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占有情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手段,不断从发展中国家搜集、掠夺生物遗传资源,并通过对世界生物遗传资源的控制,进而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和经济垄断。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生物遗传资源,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甚至偷窃的方式,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反而成了受害国。 1991年,美国默克药业集团公司仅用了100万美元就买下了对哥斯达黎加的植物资源进行筛选、研究和开发的权利。1997年,有“皇冠明珠”之称的印度香米被一家美国公司申请了专利,直接影响印度每年3亿美元的香米出口,尽管后来印度政府费尽周折,仍失去了16项专利权。 2001年,美国的一家公司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出一种品质与泰国“茉莉花香米”十分相似的新品种,并准备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泰国农民闻讯后,举行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要求政府保护本国传统香米的生产和出口。据统计,美国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生物遗传资源占其总量的90%,日本占85%。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中国拥有高等植物30000余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是世界8个作物起源中心之一,在漫长的农牧业发展过程中,培育和驯化了大量经济性状优良的作物、果树、家禽、家畜物种和数以万计的品种。大豆原产于我国,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分布在我国。美国作物基因库中保存的大豆资源已达20000多份,使其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大豆资源大国,许多原产我国的大豆资源成了美国的专利产品。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其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孟山都公司这一做法被绿色和平组织称为“生物海盗”行为,并遭到抗议。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宪法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另外,中国制定了一些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种子法》等。为有效实施这些法律,还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0余件行政法规。各地方各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上述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交换和利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截至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551个,这些自然保护区内保护了大量的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资源,约占珍稀濒危物种遗传资源的70%以上。我国已建立了一批现代化遗传资源保存设施。如中国科学院和农科院已建立了大型种质资源长期保存库,在全国11个省(市、区)及中国农科院的棉花、水稻、牧草、烟草等研究所建立了27个各类作物种质资源中期保存库和15个果树种质资源保存圃。我国有很多研究所和大专院校已建立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生物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实验室,具有一批国际水平的科研和开发人才。 但是,目前在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缺少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现有的遗传资源管理规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下附带作出的,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尤其是在遗传资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专利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空白,使很多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感到无所适从,而有些外国公司却通过合作研究或共同建立数据库等方式,无偿窃取我国遗传资源。如美国向我国大量出口的转基因大豆,就是获取我国野生大豆基因后研制生产出来的。 缺乏有关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合作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已有的部门规章中,只规定了本部门的职责,没涉及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没有关于统一管理的规定,往往造成各行其是,难以履行国家有效监管职能。 缺乏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法律法规。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WTO后,这些法规已不能适应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WTO规则的需要。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WTO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定和如何执行公约关于惠益共享的规定。 在管理体制上缺乏牵头主管部门。国家一级没有明确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及相应的管理机构,难以建立统一协调和监督机制;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各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着分工不明、工作交叉、重复和遗漏现象,有不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职能部门既负责开发利用资源,又负责保护管理资源,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这种状况不改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的需要。 输出输入渠道混乱。为保护国家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都不得向国外公司提供遗传资源或进口遗传资源,以免导致我国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但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遗传资源输入输出也没有统一法定程序和渠道,导致我国遗传资源不断无偿流失。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经多方努力,终将“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写入了公约,资源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遗传资源所有权、对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分享权。《公约》专门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组”,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2001年10月22日-26日在德国波恩通过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准则》,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促进合法获取遗传资源,保证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惠益。 为了防止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继续流失,公平分享使用遗传资源的惠益,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生物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分工,确保遗传资源的合法获取和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同时加强科研工作,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性状评价和分子水平的基因型鉴定等基础研究工作,提高我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来源:家庭医生医疗保健网)齐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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