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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始实施母婴保健条例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作者:xls_jk200
发表于: 10/05 06:01
点击: 1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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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记者19日从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从现在起,我省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据了解,我省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仅有0.43%的新人自愿婚检

    据了解,我省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已经开展了婚前保健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二十多年来,通过广泛宣传法规和婚前保健的重要意义,逐步强化了广大群众依法接受婚前保健的意识。到2003年10月,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75.79%,其中城市81.83%、农村69.63%。婚检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护公民健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3年10月1日,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原则,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10月1日到2004年4月,该区的婚检人数仅为48例,而这期间道里区共有2210对新人办理了登记手续。据2004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了严重威胁。虽然政府仍然不断强调宣传“婚检有益下一代健康”,但收效甚微。

    婚检率下降新生缺陷儿率上升

    据省卫生厅厅长金连弘介绍,我省每年约出生1.8万名缺陷儿,原因包括职业危害对女工身体的损害、近亲婚育导致的先天愚型和残疾未得到有效控制等。另外,近两年传染性疾病出现蔓延趋势,特别是乙型肝炎、梅毒等母婴传播性疾病显著增加,严重影响了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健康。而婚前保健和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重要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一环。

    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哈尔滨市道里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在进行孕检时先后检出了三个“梅毒胎”。该院妇产科医生张艺工表示,从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梅毒在婚检时被查出后,婚检部门会做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因此梅毒患者怀孕的几率很小。哈尔滨某区2003年妊娠合并梅毒2例,妊娠合并乙型肝炎85例;2004年该区妊娠合并梅毒9例,妊娠合并乙型肝炎123例。我省某市2004年孕妇患性病的患病率是2003年的2倍,其中梅毒的患病率占性病总数的80%。2057

    婚检为何再次“强制”?

    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说,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后,我省婚检率大幅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势必会造成人口素质总体下降,将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早就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省卫生厅也曾就此与民政等部门进行商讨,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始终实行“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因此是否婚检应该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在2005年6月我省召开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对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其中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的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内容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我省将按照新修订《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姜处长说,虽然新《条例》已经颁布,但是否能真正实施目前还是未知。6月初,我省卫生、民政、财政、司法等七部门就此问题曾召开会议讨论。大家均认为强制婚检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口素质,造福社会。

    我省今后进行婚检时,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条例》中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39健康网)齐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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