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进入健康互动
寻医问药 | 专家坐堂 | 亚 健 康 | 保健养生 | 美容美体
心理情感 | 健康故事 | 养生之道 | 生殖健康 | 健康宝宝
青 春 期 | 中 老 年 | 健康知识 | 偏    方 | 食    疗
进入同病相连
妇科病 | 皮肤病 | 性病 | 癌症 | 糖尿病 | 心脏病 | 高血压 | 忧郁症 | 传染病 | 乙肝 | 艾滋病 | 胃病 | 肾病 | 风湿 | 疑难杂症 | 爱滋病 | 冠心病 | 心血管病 | 颈椎病 | 眼病 不孕不育 | 神经衰弱 | 牛皮癣 | 结核病 | 结石 | 炎症 | 脱发 | 湿疹 | 过敏 | 贫血 >>
一般内容在此搜索
专家内容在此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社区首页 >>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xls_jk200
发表于: 05/14 02:49
点击: 6330
回复: 0
复制本贴地址
推荐阅读
(齐康网)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751

    三、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并负责省级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为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工作,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表见附件),请各地认真组织调查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前将填好的调查表寄至我司公卫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联系人:袁伯华 电话:68792399 传真:68792400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

   2004.03.25

(来源:大中华健康网)齐康网

      

125450
476
10/28 01:23
76661
505
12/11 18:39
23378
83
04/13 00:30
23805
48
11/21 00:19
25136
41
02/20 13:54
1015
4
12/02 23:28
1134
1
11/23 10:17
网友最新发帖
推荐阅读
JavaScript Tree Menu

更多>>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条款 | 个人隐私 | 安全提示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广告服务
高血压QQ群: 30073036 糖尿病QQ群: 32949764 心脏病QQ群: 32949521 肝病讨论群:36169410
癌症讨论群:36169790 妇科病讨论群:36169714 皮肤性病讨论群: 36169557
©2006,重庆比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权力。 渝ICP备 06004546

本网站所涉及的内容均由网友发表,齐康网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欢迎大家监督和举报。齐康网将在收到监督和举报后24小时内处理。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