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进入健康互动
寻医问药 | 专家坐堂 | 亚 健 康 | 保健养生 | 美容美体
心理情感 | 健康故事 | 养生之道 | 生殖健康 | 健康宝宝
青 春 期 | 中 老 年 | 健康知识 | 偏    方 | 食    疗
进入同病相连
妇科病 | 皮肤病 | 性病 | 癌症 | 糖尿病 | 心脏病 | 高血压 | 忧郁症 | 传染病 | 乙肝 | 艾滋病 | 胃病 | 肾病 | 风湿 | 疑难杂症 | 爱滋病 | 冠心病 | 心血管病 | 颈椎病 | 眼病 不孕不育 | 神经衰弱 | 牛皮癣 | 结核病 | 结石 | 炎症 | 脱发 | 湿疹 | 过敏 | 贫血 >>
一般内容在此搜索
专家内容在此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社区首页 >>

南京市民失业住院也可享受医保 医药费用报50%

作者:xls_jk200
发表于: 01/24 13:15
点击: 16415
回复: 0
复制本贴地址
推荐阅读
(齐康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蔡晓芳)失业人员住院,其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半的情况有望改变。昨天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除了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外,还明确我市从今年开始完善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衔接,2008年底以前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失业医疗补助将与医保并轨

    据介绍,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421元,最低338元。由于失业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处于中断状态,一旦生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根据《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而在领失业金期间一旦住院,在医保定点机构和报销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目前按50%核报,最高不超过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昨天出台的新政策给失业人员带来利好消息。政策明确,要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医保并轨。这意味着,失业人员将可按相关规定报销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而不是按50%核报,看病压力将大大减轻。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增至5万昨天出台的“新三年”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还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最高贷款额度可由4万元增加到5万元。1082

    税收优惠范围政策有重大调整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执行新政策。

    同时,对商贸企业、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相关税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然执行老政策。

    新政策还加强了《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要求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来源:39健康网)齐康网

相关圈子
      

56
0
07/07 04:04
1912
4
12/02 23:28
1079
1
11/23 10:17
网友最新发帖
推荐阅读
JavaScript Tree Menu

更多>>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条款 | 个人隐私 | 安全提示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广告服务
高血压QQ群: 30073036 糖尿病QQ群: 32949764 心脏病QQ群: 32949521 肝病讨论群:36169410
癌症讨论群:36169790 妇科病讨论群:36169714 皮肤性病讨论群: 36169557
©2006,重庆比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权力。 渝ICP备 06004546

本网站所涉及的内容均由网友发表,齐康网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欢迎大家监督和举报。齐康网将在收到监督和举报后24小时内处理。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