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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法规禁止妇女怀孕14周后施行人工流产

作者:xls_jk200
发表于: 04/27 14:06
点击: 1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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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据新华社电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布,该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

    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规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该法规还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及离异、丧偶等特殊情形可根据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否则也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相关新闻:贵阳公布《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已于今年10月29日经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1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2月10日正式公布,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状 贵阳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5年偏离正常值 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筑云介绍,贵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自1999年以来,全市总体出生性别比连续5年偏离正常值。其中1999年为男女110:100,2003年为110:100(正常出生性别比为103—108:100之间)。不仅总体性别比偏高,而且还出现孩次越高性别比就越高的特点,仅2003年,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6:100,二孩为129:100,多孩为147:100。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不仅严重干扰和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导致社会人口性别结构不平衡,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民族繁荣。因此,治理出生性别比、优化出生性别结构已成为贵阳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解决出生性别比升高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措施 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中规定,凡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管理的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1823

    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的,须经按规定组成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意见,方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其中之一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处罚 最高罚款3万元

    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所禁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作者:贾华

   

(来源:39健康网)齐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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