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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康网) 在日前结束的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把农村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卫华说,制定中医药《条例》,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服务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结合贵州省中医药事业的实际和发展需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建立健全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民族医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专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人事部门,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有关部门可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从而解决贵州省民族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民族医药人员的执业问题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问题等。
541 《条例》还规定,医药知识产权以及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来源:华夏中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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