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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28日 ,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高桥河村六组村民陈德军 ,接到保康县法院第一笔三万元的执行款。瘫痪在床的他感动得流下了热泪……
壮小伙被砸瘫痪
19 9 3年 10月 25日 ,这天对 20岁的陈德军来说是不幸的开始。
当天下午 ,因人手不够 ,在堰垭村谢文远承包的磷矿上车的陈德军被临时安排下矿排险。没有任何排险经验和安全意识的陈德军进入矿洞作业 ,用约 1. 5米长的钢钎撬矿洞上方爆破松动的岩石。突然 ,轰隆一声响 ,一大块岩石骤然落下 ,陈德军躲闪不及 ,腰背部被岩石砸伤……
经医院全力抢救 ,陈德军命虽保住了 ,但他的胸推被砸骨折 ,造成高位截瘫 ,女朋友因此离他而去。
此后的日子里 ,陈德军只能常年卧床 ,安在背上的钢板常常令他疼痛难忍 ,由于生活不能自理 ,大小便只能在床上解决 ,一个月卫生纸就要用掉十几斤 ,屁股上长满了褥疮。因为长期不运动 ,他的手脚也萎缩了。
陈德军的母亲体弱多病 ,父亲的心脏也不好 ,他出事后 ,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 ,高额的医疗费用更是让陈家的生活陷入了绝境 ,他的两个妹妹因此失学 ,小小年纪被迫外出打工。
19 9 4年 5月 23日 ,陈德军的父亲、叔父与谢文远承包的堰垭村磷矿签订了一份协议。在这份《关于堰垭磷矿赔偿因矿山事故致残陈德军生活补助费协议》中 ,对方仅答应赔偿陈 2.16万元 ,并且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加上急需用钱 ,陈德军父亲及其叔父在这一协议上签了字。
截瘫后 ,陈德军不断用信件的方式向马桥镇、保康县、襄樊市以及湖北省等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实际情况 ,但因为有《协议》在先 ,有关部门都认为陈德军已经通过协议接受了赔偿 ,提出新的要求很难解决。
残疾青年遇“救星”
万般无奈之下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 ,陈德军向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写了一封求助信。接到陈德军的求助信后 ,保康法援中心立即派人到马桥镇了解情况 ,经调查发现陈德军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可以通过诉讼途径 ,维护其合法权益。
2000年 7月 22日 ,保康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免费为陈德军提供法律援助 ,指派援助中心杨烈华律师担任陈德军的代理人。
接手此案 ,杨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他了解到 :19 9 2年 11月 16日 ,谢文远与堰垭村签订了《承包采矿协议书》。合同的有效期自19 9 2年 11月 1日至 19 9 4年 11月 1日。陈德军是在谢文远履行合同期 19 9 3年 7月 7日到他承包的矿点做工 ,而且谢文远没有劳动用工权 ;堰垭矿贸公司违反矿山企业管理规定 ,对矿山企业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2205
杨律师分析了整个案情 ,建议陈德军立即申请司法技术鉴定 ,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所需的费用 ;因当年磷矿承包人谢文远已不知去向 ,必须把堰垭矿贸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才有胜诉后获得赔偿的可能。
随后 ,杨律师到保康县医院、襄樊市博爱医院康复中心、襄樊市假肢站调查取证 ,为陈德军的后期治疗费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 000年 12月 20日 ,保康县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 :陈德军的人身损害后果构成二级伤残 ;治疗和满足其日常生活及生存所需的残疾用具费约需 287014元。
有了鉴定书 ,陈德军要起诉谢文远、堰垭矿贸公司还必须支付法院一万多元的诉讼费用 ,连解决温饱问题都很困难的陈德军无力支付这笔诉讼费用。保康法援中心又向保康法院申请救助 ,经多方做工作 ,保康法院同意先预交 500元的诉讼费 ,其余的费用在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仗义律师讨公道
代理过程中 ,杨律师十余次到马桥和襄樊调查取证 ,多次去法院申请鉴定和请求司法救助。陈德军为表示感谢 ,托人买了 44斤水果送到杨律师家。杨律师知道后 ,又托人将水果变卖 ,将变卖的 66元钱还给陈德军。
2001年 5月 16日 ,杨律师代理陈德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谢文远、堰垭矿贸公司承担陈德军人身损害赔偿 39万元。谢文远以与陈德军已有协议为由 ,拒绝赔偿。堰垭矿贸公司称陈德军受伤是发生在谢文远承包期间 ,与其无关。两被告还称 ,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 ,杨律师据理力争 :陈德军的亲属虽代表受害人在有关人员主持调解下 ,与被告堰垭矿贸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并已实际履行 ,但该协议仅涉及陈德军生活补助费内容 ,未涉及其他的法定赔偿范围 ,且协议当时陈德军的伤情尚未经司法技术鉴定 ,损害后果不确实 ,应视为陈德军及其亲属对该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应予以撤销 ;堰垭矿贸公司作为矿业生产的发包方 ,对其管理开采的矿点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之责 ,对其承包人因管理不善发生的事故 ,依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致残后 ,多年未放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多处反映情况未得到处理 ,且其人身损害的伤情和结论须经司法技术鉴定才能得以确认 ,应视为陈德军自此方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故陈德军的诉讼时效期限应自司法技术鉴定之日计算。 2003年 1月 ,保康县法院作出了判决 ,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陈德军 28万余元。
(来源:777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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