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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案》有这样一条意见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阳性 ,但无肝炎症状、体征 ,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 ,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除不能献血外 ,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但应注意以下一些特殊工种和行业是不适宜的 :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如饭馆、食堂等餐饮业。
2.密切接触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托儿所等岗位。432
3.e抗原阳性者也不宜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报考大学时 ,除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餐馆、航海专业外 ,其他专业均可报考。
从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来看 ,凡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就业招聘录用中 ,除极少数特殊岗位受限制外 ,其余均应视为合格 ,用人单位无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777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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