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的父亲胆结石开刀,结果把肠子开破了,造成了肠漏。请问这是医疗事故吗?是的话该怎样赔偿?
答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末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了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认定,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确定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是否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不影响受害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权利。
小肠外漏是一种并发腹部外伤或腹部外科手术的严重并发症,治疗不当死亡率高达20%[1],死因多为感染、水电解质平衡失调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等。既往为了治疗肠漏和腹腔内感染,采用抑制或旷置肠道功能的方法,既不符合人的生理状态,也使肠漏的治疗复杂化,随着认识的加深,“当肠道有功能,且能完全使用时,使用它”已成为现在的守则[2]。但在如何艺术化使用上,并非固定不变的,需要根据病情来决定方法的选择。作者从1997年开始,通过外科手术引流或将肠管外置的方法,将漏出消化液收集回输到远侧肠道,一方面控制了腹腔感染,另一方面减少或避免了继发的内稳态失衡,早期恢复了肠道营养,从而使病人得到顺利恢复,11例成功治疗经验显示本方法简便实用,疗效确切,可明显减少治疗费用和护理工作量。建立肠液收集回输过程中,护理上的合作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作者认为应重视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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